家長會組織章程

家長會組織章程

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中華民國107101日訂定

第一條

本章程依據宜蘭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。

 

第二條

慈心華德福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(以下簡稱本校)設置學生家長會(以下簡稱家長會),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代表組織之,會址設於本校內。前項所稱家長,係指學生之父母、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本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四周內,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,以利會務運作。

 

第三條

家長會得置無給職幹事若干人,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派員兼辦之,辦理日常會務。家長會得聘顧問,提供教育諮詢,協助學校發展,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

 

第四條

家長會得設班級家長會、家長代表大會、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。

 

第五條

家長會應於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,將會議紀錄及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、委員、家長代表等名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

第六條

家長會設班級家長會,由學生班級學生家長組成,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,以班級為單位,由導師召開。班級家長會主席由出席家長共推一人擔任之。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。

 

第七條

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:
一、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。
二、協助班級推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三、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之班級代表。
四、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。
五、其他親師合作事項。

 

第八條

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,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,每班一至三人,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家長代表大會,每學年舉行二次,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,由原會長或校長負責召集之,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。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,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家長代表大會應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出席代表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。出席人數未達規定者,得改開座談會。家長代表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。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。

 

第九條

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學校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。
二、家長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。
三、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。
四、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。
五、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。
六、選舉法定出席相關會議之代表。
七、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。

 

第十條

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,置委員九至二十人。但班級數在二十班以上時,每增加五班得增加二人,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班級數。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,前項委員總額內,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。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家長委員會於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,由會長召集,並擔任主席。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。家長委員會開會時,校長及有關人員應列席。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,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,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,並擔任主席。

 

第十一條

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二、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。
三、研擬提案、會務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。
四、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   

    項。
五、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,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。
六、推選常務委員、副會長、會長及遴聘顧問。
七、選派家長委員列席學校相關會議。
八、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。

 

第十二條

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,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,由委員互選之。但最高不超過學校班級數之四分之一。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,並得選舉一至四人為副會長。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。但經改選仍無法產生新任會長

時,原會長得經參選再連任一次。家長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,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;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。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,得改開座談會。委員或常務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會長於任期中出缺,遺留任期未滿3個月者,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,副會長二人以上者,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;遺留任期在3個月以上或會長、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者,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另行補選(推)出之。

 

第十三條

家長會經費來源:

一、家長會費。

二、捐贈收入。

三、經費孳息收入。

四、其他收入。

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,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年收取二次。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。前項第二款捐贈收入,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,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。各校當年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案,或所為之補助及委託代辦採購,捐款者如有參與時,家長會應即退還其捐款或饋贈。

 

第十四條

家長會費之收取,得委託學校代辦,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。

 

第十五條

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:

一、家長會會務支出。

二、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。

三、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。

四、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。

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,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,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支用之。

 

第十六條

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,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,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。每學年結束前召開之家長代表大會,應將該學年度家長會費收支狀況列為審查議題,並將審查紀錄(含收支狀況表)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

第十七條

家長會執行任務時,應保持中立,不得違反教育法令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之情事,家長會或家長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,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,以資鼓勵。

 

第十八條
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 

第十九條

本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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